一、国际
(一)阿联酋与沙特共同发起《石油和天然气脱碳宪章》(OGDC)
阿联酋和沙特在COP28上发布了《石油和天然气脱碳宪章》(OGDC),这是一份全球行业宪章,旨在推动到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目标,到2030年实现甲烷零排放并消除常规燃烧。包括阿布扎比国家石油公司、沙特阿美、英国石油公司、印度石油天然气公司等在内的50家公司签署了该宪章,占全球石油生产实体的40%以上,其中国家石油公司占签署方的60%以上。
签署方承诺采取一系列关键行动,包括:投资未来能源系统,涵盖可再生能源、低碳燃料和负排放技术;提高透明度,包括加强温室气体排放及其在减排方面的绩效和进展的测量、监测、报告与独立核查;加强与更广泛行业的协调,以集体减少排放强度;减少能源贫困,提供安全、可负担的能源,以支持所有经济体的发展。
(二)世界银行宣布发行“碳信用额”以发展国际碳市场
世界银行在COP28会议期间宣布了发展高度安全、诚信的全球碳市场计划。作为碳排放伙伴关系(FCPF)基金成员,智利、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刚果民主共和国、多米尼加、斐济、加纳、危地马拉、印度尼西亚、老挝、马达加斯加、莫桑比克、尼泊尔、刚果和越南等15个国家可出售保护森林所产生的“碳信用额”来赚取外汇。
世行表示,2024年上述国家将产生2400万个“碳信用额”,到2028年将获得约1.26亿个“碳信用额”。在合适的市场条件下,“碳信用额”将带来最高达25亿美元的收入。世行强调每笔“碳信用额”都由第三方根据世界银行FCPF基金标准和《环境和社会标准》进行监测、报告和验证。世行支持各国自主决定使用“碳信用额”,或通过碳市场转化成货币用于本国经济社会发展,或在必要时用于融资。
二、国内
(一)进一步提升生态质量 全国首单水土保持项目碳汇交易完成
2023年12月7日,全国首单水土保持项目碳汇交易在福建长汀完成。
本单交易由水土保持碳汇项目业主福建长汀县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两家企业签订购买协议,交易罗地河小流域综合治理水土保持碳汇,共计10万吨,交易总金额180万元。经过20多年持续治理,该流域产生可用于交易的11万吨碳汇当量。
福建省长汀县水土保持中心主任 岳辉:这笔碳汇交易的收益主要是用于小流域后续的生态保护与治理的项目,用于进一步提升生态质量,增加碳吸存的能力。
水土保持碳汇是指在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采取预防和治理措施后,产生碳汇的过程或能力。
下一步,水利部将积极推动多地开展水土保持项目碳汇监测核算与交易。以福建省为例,福建全省累计治理水土流失2900万亩、造林1700多万亩,抚育森林2600多万亩,水土流失治理蓄水保土等生态效益显著,水土保持碳汇潜力巨大。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规划处负责人 曹利远:我们将系统总结此次交易经验,优先在全国其他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推广运用,进一步完善评价指标,健全监测和核算办法,推动水土保持碳汇纳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建立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支撑。
(二)浙江台州线上开展海洋蓝碳交易
日前,一笔海洋蓝碳(贝类)线上交易——大陈岛贻贝养殖固碳项目碳资产交易,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完成竞拍确认。浙江水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10.05万元的总价,拍得大陈岛2223吨贝类碳汇,折合人民币45.2元/吨。
本次拍卖的大陈岛贻贝养殖固碳项目碳资产,由椒江区大陈镇全体贻贝养殖户创造,涉及2016年—2023年大陈镇贻贝养殖产生的碳汇量。
这一碳资产由大陈镇及镇各村集体共同注资成立的台州市椒江大陈岛惠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双碳”大陈数字化平台进行碳汇量核算并线上公开竞拍。所获得的10.05万元,部分将留存于大陈共富基金,用于海洋生态保护,部分将回馈给贻贝养殖户,激发他们的生产积极性。
本次贝类碳汇顺利竞拍得益于大陈岛丰富的碳资产。大陈岛共有6家贻贝养殖户,养殖海域近300亩。通过碳交易市场机制,释放蓝碳及蓝碳生态系统价值,并回馈给养殖户,可以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和谐共赢。
全球自然生态系统每年通过光合作用捕获的碳中,约55%是由海洋生物捕获并固定储存于海洋生态系统,这部分的碳被称为蓝碳,即海洋碳汇。
贻贝养殖固碳能力强,同时,贻贝养殖在我国沿海分布广、产量大,这笔海洋蓝碳交易选择贻贝固碳项目,可以起到更好的示范效应。
(三)云南普洱探索建立“生态司法+碳汇补偿”机制
2023年11月,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携各县区人民法院到宁洱县“双碳中心”召开碳汇司法保护业务研讨会。此次研讨会以澜沧县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通过自愿认购“碳汇”方式替代性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为例,不断推动普洱“生态司法+碳汇补偿”机制的形成。
这让同为普洱市辖区的宁洱县县长张永华深感“守护绿水青山,责任重大。”
此前的10月30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在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审理中,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购“碳汇”,替代履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现已履行完毕。这是云南省首例人民法院引导行为人通过自愿认购“碳汇”方式替代性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
宁洱充分利用县域森林面积428.14万亩、森林覆盖率77.86%,森林资源禀赋的优势,抓住宁洱县入选云南省唯一的全国林业碳汇试点县的机遇,建立宁洱“宁碳惠”交易中心和宁洱碳汇资源数字管理中心,走出了一条“民族团结+林业碳汇”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地方实践经验,实现生态美、百姓富、民族团结促发展的新路子。
近年来,宁洱探索建立“生态司法+碳汇补偿”机制,委托云南省林业调查规院院编制《宁洱县刑事司法林业碳汇损失量计量方法(试行)》,逐步将生态司法修复引入林业碳汇损失赔偿,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良性循环。
早在乾隆年间“护林约禁碑”就出现在宁洱民间。碑上镌刻着“毋许越界砍伐树木,若有违禁不遵者,罚银三两,祭神公费,箐中育树,前止秧田,后至山梁止;箐右育树,前至神庙,后至山岗止,箐左育树,齐界石内止。”的条约。
全县持续挖掘和弘扬蕴含着民族团结誓约的生态内涵,凝聚各民族力量,强化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的保护、建设和治理工作,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切实把各民族的生态利益放在首位,增强守护绿水青山的责任意识。
宁洱还加大培养民族地区“双碳”人才力度,成立由12名少数民族优秀人才组成的“宁碳青年”团队。在2022年联合国全球契约青年可持续(SDG)创新者项目(YSIP)中国区闭幕式暨第二届中国青年SDG创新挑战赛中,“宁碳青年”团队以“宁碳惠”生态体系建设为主题在挑战赛决赛中荣获SDG创新解决方案大奖。
在上述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中,2021年2月,被告人谢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澜沧县谦六乡某林地中砍伐林木,用于建盖厨房及种植茯苓。经普洱市林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谢某某砍伐的树种为思茅松,砍伐株数 61 株,立木蓄积 23.86立方米。
办案过程中,承办法官积极贯彻“生态司法”新理念,耐心释法说理,被告人深刻认识到其行为对森林资源及生态环境的危害,自愿认购“碳汇”,替代履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
为此,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碳汇监测研究中心对被告人谢某某砍伐林木的碳汇损失量进行科学测算。经测算,其砍伐林木的碳汇损失量为30.82吨二氧化碳当量。
随后,被告人谢某某与云南某碳汇科技有限公司签订NCER交易协议,自愿认购30.82吨的NCER(“宁碳惠”项目自愿减排量),以弥补生态环境受损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有效修复生态环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和自愿认购“碳汇”等法定、酌情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以谢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谢某某当庭表示服判。
办案法官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案中,人民法院通过释法说理,引导行为人通过购买碳汇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目的在于充分考虑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同时能有效地弥补森林固碳增汇服务功能丧失所导致的损失,既达到有效惩治犯罪,又达到生态环境修复的多元价值。
“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
“碳汇交易”是以林业碳汇抵消温室气体排放的减排交易机制,其交易的林业碳汇项目形式主要包括造林、植被恢复、森林可持续经营、避免毁林和森林退化。传统的复原生态环境方式大多是原地补种修复或者异地补种修复,无论是哪一种都会存在从损害到完成修复期间的一个时间差,在这时间差内,原本应该由被损害的树木吸收的二氧化碳就可能无法吸收。
“碳汇交易”补偿弥补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损失,以达到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是司法机关创新运用认购碳汇方式替代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一种新方式。
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法《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明确指出,“当事人请求以认购经核正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