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绿色交易所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试行)》
2023年11月16日,北京绿色交易所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根据《规则》,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提供全国集中统一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与结算服务。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以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的其他交易产品。
采取挂牌协议、大宗协议、单向竞价为主要交易方式
《规则》显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采取挂牌协议、大宗协议、单向竞价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
挂牌协议是指交易主体提交买入或卖出申报,申报中明确交易标的的数量和价格,对手方通过查看实时挂牌列表,以价格优先的原则,在买入或卖出申报大厅摘牌并成交的交易方式。同一价位有多个挂牌申报的,对手方按照交易主体申报时间依次摘牌完成交易。
大宗协议是指符合单个交易标的特定数量条件的交易主体之间在交易系统内协商达成一致,并通过交易机构确认完成交易的方式。具体条件由交易机构另行公告。
单向竞价包括单向竞买和单向竞卖两种方式,是指报价方在限定时间内按照确定的单向竞价成交规则,将交易标的出让给竞价成功的单个或者多个应价方,或是从竞价成功的单个或多个应价方受让交易标的的交易方式。
挂牌协议和大宗协议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挂牌协议涨跌幅为当日基准价的±10%,大宗协议涨跌幅为当日基准价的±30%。
基准价为交易标的上一交易日通过挂牌协议方式成交所产生的加权平均价,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上一交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的基准价为当日基准价,以此类推。交易标的上市初始价格,由首个将该交易标的从注册登记系统划转至交易系统的交易主体提出申报后确定。
周一至周五为交易日,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
据悉,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买卖申报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0.01元人民币。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最小变动计量。
交易主体申报卖出交易产品的数量,不得超出其交易账户内可用数量。交易主体申报买入交易产品的相应资金,不得超出其交易账户内可用资金。
买卖申报在交易系统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即告交易生效,交易结果以交易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买卖双方应当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交易完成后,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凭证,交易主体可以通过交易账户查询交易记录。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交易机构公告的休市日,市场休市。
挂牌协议和大宗协议的交易时段为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单向竞价的交易时段由交易机构另行公告。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交易机构可以调整交易时间。交易时间内因故暂停交易的,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交易主体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产品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卖出交易产品的资金可以用于该交易日内的交易。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机构通过交易系统向交易主体发送结算数据。
交易主体可以通过交易账户查询结算相关数据,包括交易产品和资金的出入情况、账户余量和余额等。
交易主体应当及时核对当日结算结果,对结算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机构提出。交易主体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结果提出异议,视作认可结算结果。
禁止内幕交易,确定了交易纠纷解决方式
《规则》明确指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中,涉及交易经营、财务或者对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价格有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属于内幕信息。禁止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
交易主体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司法机关、国家监察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单位调查或已被查处的,交易机构依法配合对其采取暂停交易等措施。交易主体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交易主体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查阅。
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交易主体应当及时向交易机构报告。交易机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信息。
交易主体之间因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业务产生交易争议和纠纷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交易机构提出调解申请,还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交易主体申请交易机构进行调解的,应当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易机构的调解意见,经相关交易主体确认并在调解意见书上签章后生效。
二、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规则(试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
2023年11月16日,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活动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
其中,《规则》包含总则、账户管理、登记、信息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共6章22条。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注销申请,记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相关信息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登记、持有、变更、注销等信息。
《指南》,基本原则包括完整性、准确性、保守性、透明性和唯一性。完整性是指包括方法学规定的所有与项目相关的温室气体源和汇,不遗漏任何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准确性即尽可能减少偏差和不确定性。保守性是指在难以对相关参数、技术路径等进行精准判断时,使用保守的假设、数值和程序,以确保项目减排量不被高估。透明性是指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以便于公众获得的方式披露项目和减排量的相关信息。唯一性,即避免项目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温室气体减排机制下登记,避免项目重复认定或者减排量重复计算。
三、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开展生物柴油推广应用试点示范的通知》
2023年11月2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生物柴油推广应用试点示范的通知》。通知提出,通过组织开展生物柴油推广应用试点示范,拓展国内生物柴油的应用场景,探索建立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体系、发展路径,逐步形成示范效应和规模效应,为继续扩大生物柴油等绿色液体燃料推广应用积累经验。
生物柴油是以废弃油脂等生物质为原料生产的可再生能源,是国际公认的绿色清洁燃料,受到国际社会广泛重视。该通知中提到,国家能源局将对符合条件的试点示范项目优先纳入制造业中长期贷款项目予以支持,并积极推进建立生物柴油碳减排方法学,推动将生物柴油纳入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机制,加快实现生物柴油的绿色价值。同时,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现有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试点示范项目研究予以支持。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对试点示范创建项目加大用地用海等要素保障,优化项目审批流程,研究给予资金支持,为试点示范区域和项目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四、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
11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加快提升我国重点产品碳足迹管理水平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和组织实施要求等。
作为评价低碳的重要概念之一,碳足迹被用来识别和评估产品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其中,产品碳足迹属于碳排放核算的一种,一般指产品从原材料加工、运输、生产到出厂销售等流程所产生的碳排放量总和,是衡量生产企业和产品绿色低碳水平的重要指标。
碳排放数据可以分成两个类型。一类是组织碳,即企业层级方面的碳排放情况;第二类是产品碳,即产品碳足迹情况。我国此前推进较快的是组织碳方面的工作,这类碳核算工作相对容易,相关部门也出台相应标准;产品碳方面的开展工作相对比较缓慢。此次《意见》的出台,进一步补足了国内在该领域的文件内容。
《意见》部署了核算规则标准、背景数据库、碳标识认证制度、碳足迹应用场景、国际衔接互认等五方面重点任务。
一是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加快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基础通用国家标准,明确核算边界、核算方法、数据质量要求和溯源性要求等。组织有关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等制定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
二是建设碳足迹背景数据库。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为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提供公共服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科研单位依法合规发布细分领域背景数据库,支持国际碳足迹数据库据实更新相关背景数据。